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的,不得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信息通报相关征信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