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非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