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无偿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