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宣传、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的义务。

报刊、广播、出版、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