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第十五条有效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一)单位和个人荣获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二)单位和个人在组织无偿献血或者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单位和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四)稀有血型者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五)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作出特殊贡献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