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

禁止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