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经济特区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交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

(二)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待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