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树木、岩石、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载体上涂写、刻划等影响景观风貌的行为;(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三)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