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编制、修改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用地手续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准规划许可手续的;(四)不履行城市森林公园保护职责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