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树木、岩石、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载体上涂写、刻划等影响景观风貌的行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