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