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