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