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活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二)负责保护区内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及汇水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和耕地污染进行综合防治,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