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好监测和预防监督;(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采砂、砂石加工、涉水项目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库区内的违法构(建)筑物依法拆除;(四)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监管,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对水资源造成破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