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档案,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及时进行查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及库区排污口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污染防治;
(五)监督指导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