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