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