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种植规模,支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家庭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实施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