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使用农药;(二)禁止建设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