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
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爆破;
(三)禁止焚烧垃圾和秸秆;
(四)禁止畜禽养殖;
(五)禁止从事旅游、餐饮、野炊、露营、游泳、垂钓、洗涤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搬迁,原有宅基地复垦后用于生态涵养林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