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