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和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以及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三)禁止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

(四)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农药;

(六)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