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第十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需调整的,由原报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及时提出重新划定或者调整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