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