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第十七条有效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跨县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受益地和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依法补偿。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