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跨县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受益地和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依法补偿。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