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