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