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辖区内乡镇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跨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