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的江河、湖泊、水库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并确定备用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饮用水供应。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