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