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