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