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和风险防控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