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设置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和避风的养殖和捕捞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