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服从调度,擅自下泄水量或者发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