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服从调度,擅自下泄水量或者发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