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损坏、填堵原有的城镇排水设施或者擅自提高地面标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