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防汛防旱防风相关规划或者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防风检查,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