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者措施。
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台风、洪涝影响期间的应急预案,依法采取道路控制及封闭措施,实行改道分流、疏散规避,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路况和交通管制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