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应急响应启动后,需要告知公众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