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受暴雨、洪水、内涝、台风、风暴潮威胁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渔船、渔排、暴潮巨浪高危区、洪涝高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危房、砖瓦房、简易工棚、临时厂房、学校、景区、林场、矿场及其他危险区域转移人员台账,明确转移责任,确定安全转移避险地点,告知转移避险方式。

在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内涝、台风、风暴潮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或者采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有关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决定、命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

紧急情况解除后,发布决定、命令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被转移人员。

公民应当根据天气、洪水预报预警信息和影响程度,主动进行防灾避险,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转移安排,不得擅自进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海岸、海岛、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洪涝、地质灾害隐患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