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防风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政设施的防风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台风影响较大的地区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停止大型户外集会、活动。
简易建筑物、交通指示牌、电线杆、铁皮屋、彩钢瓦、广告牌、霓虹灯、水箱、宣传条幅、塑料膜、遮阳网膜和树木等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采取加固或者拆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