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旱防风责任人制度,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应责任人,报同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渔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防汛防旱防风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预警转移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村、本居住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联络工作,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其他联络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