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工程规划设计和工程实际状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该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监督。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涉及航道的,还应当报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工程管理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该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