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