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拆除、破坏电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制动装置;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