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二)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检验、变更、注销等手续;

建立并长期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梯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并确认维保记录;

(五)按照电梯安全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六)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医院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由持证的电梯操作人员操作;

(八)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

(九)加强定期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十)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有效联系;

(十一)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十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设施实时监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安排专人值守;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