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维护保养计划;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救援电话,确保电话随时有效应答;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维保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至少一人持证;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被困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实施救援;

(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并报告电梯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八)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

(九)维护保养记录、自检报告、试(校)验数据不得造假或者失实;

(十)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维护保养义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