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