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