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报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