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