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人员上门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