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重点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村(社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并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